本復審案件涉及申請號為201410823539.7,名稱為“E-10-羥基-2-癸烯酸在防治化學肝損傷的藥物或保健品中的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申請日為2014年12月26日,公開日為2015年05月20日。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部門于2017年11月28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理由是,權利要求1-3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駁回決定指出:對比文件2(CN101570482 A,公開日為2009年11月04日)公開了蜂王酸的化學名稱為反式-10-羥基-2-癸烯酸(E-10-Hydroxy-2-Decenoic Acid),是蜂皇漿的主要活性成份之一;反式-10-羥基-2-癸烯酸可用于各種傳染性肝炎、肝硬化等治療。在對比文件2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其用于防治化學肝損傷,并通過常規的藥理藥效試驗來驗證其是否具有防治化學肝損傷的作用,這對于研究肝臟疾病的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同時,蜂皇漿本身具有豐富的營養保健功效,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蜂皇漿的主要活性成分反式-10-羥基-2-癸烯酸用于制備保肝護肝保健品。從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2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獲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權利要求書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委托我所辦理該案件的復審事宜。接受委托后,我所代理人對駁回決定、申請文件和對比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并與本申請的發明人進行深度溝通,發現對比文件2只是預測性地推斷了蜂王酸可能具有的用途,泛泛的羅列不具備技術啟示的價值,并沒有通過藥理藥效試驗來驗證其是否具有治療傳染性肝炎、肝硬化的作用;而且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各種傳染性肝炎、肝硬化”與本申請涉及的“化學性肝損傷”是屬于完全不同的病因和病理的肝病類型,其治療藥物和方法相差甚遠,同時提供多項證據材料進行佐證,于2018年03月1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04月27日受理了該復審請求,經前置審查后,成立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于2018年09月30日發出復審通知書。我所代理人在對復審通知書中的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后,將存在的問題告知發明人,經與發明人協商,決定對權利要求書進行適當的修改,并于2018年11月14日提交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權利要求書的全文修改替換頁。
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駁回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在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所針對審查文本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