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復審案件涉及申請號為201410619117.8,名稱為“一種氟康唑柔性納米脂質囊泡組合物及其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下稱本申請)。申請日為2014年11月06日,公開日為2015年01月28日。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于2017年07月17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理由是:權利要求1-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駁回決定指出:對比文件3(CN101273971A,公開日:2008年10月01日)公開了一種抗真菌藥物的醇質體制劑及其制備方法,是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本申請權利要求書與對比文件3的區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啟示下容易想到的,得到的技術效果也是可以預期的,因此權利要求書不具有創造性。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委托我所辦理該案件的復審事宜。接受委托后,我所代理人對駁回決定進行仔細研究,并與本申請的發明人進行深度溝通,發現駁回決定中對于“膽固醇對透皮影響的認定”是錯誤的,并搜集了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佐證,于2017年11月1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了該復審請求,經前置審查后,成立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于2018年8月8日發出復審通知書。我所代理人在對復審通知書中的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后,將存在的問題告知發明人,經與發明人協商,決定對權利要求書進行適當的修改,并于2018年8月13日提交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權利要求書的全文修改替換頁。
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駁回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在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所針對的文本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審查。